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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有碩士資格,但非為本校或其他機構編制內人員,是否可擔任講師、助理級助理人員(或相當級職者)?

依規定須具講師、助教資格者,始得擔任講師或助教級兼任助理人員及支領酬金,技士或技佐之職務等級在25(薪額200)以上者及中、小學老師,如擔任兼任助理,得比照助教級支領酬金,如僅有碩士學位者無法比照(科技部89.10.26臺會綜二字第038768號函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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