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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助或委辦計畫之補助或委辦機關人員,出席該受補助或委辦計畫之相關會議之出席費支給疑義?

1.計畫之委辦機關學校,為該計畫之業務權責機關,其人員均屬本機關人員,出席該計畫相關會議,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,不得支領出席費。

2.另接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,除已於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工作等酬勞者,不得重複支給其他酬勞外,其餘人員則可依上開要點規定支領出席費。

3.至計畫之補助及受補助之機關人員,均不得支領出席費。(行政院主計處96.02.01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)

4.如一次會議數天,核發仍以一次計。(90.03.02主計長信箱答復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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